执行公司可以追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,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或滥用权利构成人格否认,其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不及时处理此类问题,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、信誉受损等严重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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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可要求其补足出资,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;
2. 若股东滥用权利构成人格否认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;
3. 在处理过程中,应注意收集证据、评估公司债务状况,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,以确保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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